信用社(银行)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费的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管理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

信用社(银行)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费 的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管理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 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 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 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 XX 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费是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办理 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服务、协调、指导信用社开展经 营管理;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促进 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 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 用。 “ 第四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应坚持收支平 ” 衡,节约开支的原则,以收定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各联社和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通过抓业务增加信用社财务收人增加管理费, 同时,要精简人员,压缩开支,控制管理费支出。严禁摆排场、大吃 大喝、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费,必须遵守本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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