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XX年第28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XX年第28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 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XX〕89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 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 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 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 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 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 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 总额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