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加大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 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单位激励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激发各地 各部门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的积极

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加大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单位激励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激发各地各部门改 革创新、大胆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 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 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1]49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典型引路、激励少数、培育多数、带动全面的原则, 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上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具有典型性 和示范性。 第三条 督查激励工作按照"部门实施、地方申报或部门考评、省政府督查室审 核把关、省政府审定同意"的程序进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每年度省 政府督查激励工作。 第四条 督查激励的对象为每年度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激励 事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县两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督查激励 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除在省政府层面予以督查激励外,原则上不纳入部门实施 的督查激励范围。年度单项工作督查激励对象原则上市(州)级每年不超过个、 3 县级每年不超过个。 10 第五条 督查激励事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借鉴国务院各相 关部委开展的年度督查激励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 "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作适应性修改,提出自行开展的激励事项,充分体现 我省资源禀赋、特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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