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争: 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 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于侵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 争: 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 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 机构对于侵犯人民主权的法律进行审查和限制? 在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由于 其信奉的恶法亦法备受诟病,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开始崛起,人权保护与限制公 权力滥用在整个国家法律价值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违宪审查机制纷纷得以 建立。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要进行主动反思,更要被动地接受以美国为首的盟 军的改造。其违宪审查制度亦是如此,被深深地打上了美国模式的烙印。自违 宪审查制度建立以来,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走过七十年的历史,这七 十多年来,日本的违宪审查发展路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其间也经历了各种力量 的博弈,最高法院由最初的、短暂的积极主义转向了消极,违宪审查制度也在 不断遭受着质疑。 (一) 违宪审查的主体 由于二战后日本政府是根据美军的指示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其 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也采用了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以法院作为违宪审 查机关。 而摒弃了二战前理论界倾向以专门审查机关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机关的 大陆法系做法。同时,日本法院的违宪审查是附带式审查,即必须通过具体案 件,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审查某项法律等是否违反宪法。但 是在进入20 世纪80 年代之后,日本学界出现了要求对违宪审查的性质进行重 新认识的呼声。一些学者认为从宪法的字面意义来看,宪法并没有禁止最高法 院的抽象违宪审查权。更有一些学者对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的消极主义 进行了批判,要求由独立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以便缓解日本违宪审查制 度的窘境。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关于地方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 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却明确了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但令 人玩味的是,日本地方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与最高法院的步调却常常不一致, 地方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经常被最高法院驳回。例如东京都公安条例案中,做 出一审判决结果的东京地方法院的违宪判决被最高法院的上诉审理驳回。2004 年,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分别在一审和二审中判决时任首相的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