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食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贵州省食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平 安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 负责,承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将食品平安 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视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视有机结合的食 品平平安程监视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平安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能力建立,建立与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 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七)将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