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则 「重点法条」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承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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