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参股孵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参股孵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参股孵化基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参股孵 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以下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简称发展资金)参股孵化基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专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 2014 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年修订)的 201424 通知》(穗府〔〕号)、《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 201461 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号)、《广州市科技企业 2014296 (穗科信字〔〕号)等文 孵化器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基 金),是指发展资金与行业领先企业或专业孵化器出资共同 设立并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早 中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