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当代农业调控的法律建设
当代农业调控的法律建设本文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前提下,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一个
当代农业调控的法律建设 本文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前提 下,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 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手段是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进行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重 要性研究,形成成功的农业宏观调控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作为它的重要手段的统一 认识,为农业法制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单纯行政手段无法实现农业宏观调控建国以来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前,我国农村经济长期没有脱离产品经济的窠臼,农业始终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 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购销一手包办,农民对于种什么、种多少、 怎么卖都没有自主权,甚至产生“一个县只有一个‘生产队长’(县委书记)”那 样的怪现象。在过去高度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下,排斥法律的介入,由统一的行政 意志来实现管理农业经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范围有其成功的一面,但计划经济 基本上属于“人治”经济的范畴,因而缺乏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本身存在着致命 的弱点:(1)它所体现的往往是长官的意志,或者说是领导人的意志,在这种意志 下做出的行政行为,其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人本身的品德和才干, 也就是说与掌握行政权力的领导人的好坏有着密切关系;(2)领导者个人的智慧 和能力毕竟是有限的,领导者主观随意性在所难免;(3)依靠领导者的权威和智慧, 出现“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4)在“人治”的状态下,如 果权力掌握在坏人或庸人手里,其行政权力越大,就越容易造成腐败和失误;(5) 在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领导者个人权威运用过程中的失误不易察觉, 察觉后也不易校正;(6)追求行政目的而不讲经济效益,易犯瞎指挥的错误;(7)容 易形成“人治”,出现“权大于法”。农村改革前农业发展中的反反复复、大起 大落已充分暴露了这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农业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历 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发展农业,仅凭长官意志去运用行政手段是不行的。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