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 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 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 设计。 第三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 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 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 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 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 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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