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

漳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书甲方(招标方):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乙方(中标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的

漳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 点维修协议书 甲方(招标方):漳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标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保护乙方中标后享有与其他中标企业平等的维修经营权; 2 、乙方应与送修单位签订《漳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 修合同》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3 、监督乙方按招标文件、应标文件以及《协议书》、《维修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4 、接受乙方的投诉、举报,组织对违规事项的调查,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5 、乙方主要技术骨干(中级以上)人员调离或辞职,应于一个月内补聘相应技术职位 的人员,并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并给予记录; 620 、甲方定期(每月日起)受理审核乙方申报的定点维修发票。特殊情况,可以事先 预约。 二、乙方的义务: 1 、优先为送修单位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 、不得私自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 、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 、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如送修单位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 5 、保证维修质量,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送修单位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承担维修合同车辆在市区内的施救服务; 7 、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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