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常熟市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长效机制,现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行业发展原则,根据《城镇燃
常熟市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企业 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长效机制,现遵循“安全 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行业发展原则,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管道 燃气和液化气经营企业(包括液化气储存企业和LNG加气 站)等。瓶装液化气供应站以及工业企业内部气化站除外。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 经营行为、场站管理、企业信誉以及工程建设和特许报告的 执行情况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用处”) 负责实施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第五条针对管道燃气和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分 。 类制订标准分别考核评定 第六条综合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与公用处组织考评相结 合的方式。每年考评一次,考核期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 月31日。年末,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向公用处填报自评的《常熟市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考评表》(详 见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综合考评依据是当年度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企业 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和社会影响记录等。 第八条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根据企业业绩分别加分或 减分。考核项目累计扣分,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对同一类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