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_16573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_16573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 =====================================================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_16573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 ==================================================================== == 一、法人现象及性质辨析 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 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们不是同一的。因此,立法思想总是以 它自以为是的目光挑选应予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建立以之为中心的法律秩序, 以法权形式推入到现实世界。现代民法的舞台上有两类主体角色,即法人与自然 人,它们都是享有民法权利、负有民法义务的主体。 《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概念,明确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 根据《德国民 法典》规定, 法人包括社团与财团。 社团(Vereine,Corporation)是法人的典 型,被解释为由法律当作是一个统一体的个人集团。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下了一个 经典的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 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凯尔森:《法与国家 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 版, 第122 页;John C.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51,2[nd]ed.(Boston,1938)。) 为什么法人或社团被认为法律主体,其决定性理由看来是这样的事实:法律秩 序为之规定了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说法律主体地位,即所谓“国家已授予它权力 以保护其利益”,这些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成员的权利义务但并非成员的权利义务, 因此被解释为社团本身的权利义务。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是真正独立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