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号) 13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232023 年第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220236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年月日 2023222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 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 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万人的; 100 (三)自上年月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万人的; 1110 (四)自上年月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万人的。 1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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