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维护市 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 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 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 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 公布、使 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 的信息。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 责全市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 市区(含姑 苏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 同)工程勘察设 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吴江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 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 使用,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及 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 信用 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