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差异解析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差异解析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差异 解析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 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 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 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 得低于10年。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 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 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 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企业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 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 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