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条 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 第二条 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 第三条 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 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 第四条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 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 第五条 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