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标准

评定标准 根据《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具(市、区、旗)评定办法》,按照信访事项问题属地统计,创建“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到国家信访局的走访纯人数不超过辖区人口数的十万分之

评定标准 () 根据《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具市、区、旗评定办法》,按照信访事项 “()” 问题属地统计,创建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市、区须同时达到以 下标准: () 一到国家信访局的走访纯人数不超过辖区人口数的十万分之一,并 且重复走访批次同比下降。 () 二向国家信访局的来信件次不超过辖区人口数的万分之一,并且重 复来信件次同比下降。 ( ) 三 向 国 家 信 访 局 的 网 上 信 访 件 次 不 超 过 辖 区 人 口 数 的 二 千 分 之 一 , 并且重复网上信访件次同比下降。 () 四没有进京集体访。 ()()50 五没有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超过人的集体访。 () 六没有因信访问题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滋事扰序的人员 () 七没有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个人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 () 八没有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舆论负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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