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修改版]
第一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
() 第一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 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食品安全状况进 行自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三、、食品经营者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从严查处。 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 “”“” 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或者向供货者索要载有相关信息的票证通进货票据,并粘贴于易票通粘 贴式进货台账。 二、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食品安全法》 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保证所售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 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 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 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三、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 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四、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 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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