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doc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试行)一、受案 (一)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应制作笔录和《受案登记表》,并给报案人《受案回执》。 (二)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询问涉案当事人、调取证据或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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