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动火作业。本规范不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置以外很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喷灯、

1 、范围 本规范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置以外很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很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3 、动火作业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 3.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 具本质安全程度,确保安全可靠。 301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米内及动火点下方同 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和乙 5m10m 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并不 得在烈日下暴晒。 4.1.13 动火作业完成,动火人和监火人和参与动火作业人员应清理现 场,监火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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