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 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 第一条 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 第二条 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本规定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 第三条 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 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 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 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 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 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 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 第四条 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