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统计管理条例
贵州统计管理条例 作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统计行政执法,无论在法制建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体系建立、外部环境建立上,远远跟不上统计开展的需要。下文是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欢送阅读! 第一条
贵州统计管理条例 作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统计行政执法,无论在法制建立、机构 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体系建立、外部环境建立上,远远跟不上统计 开展的需要。下文是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 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的根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进行统 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 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 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 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 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 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 作。 第五条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