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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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 第一条 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JGJ130—2011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条 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 “ 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 第三条 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 第四条 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 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 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 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 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