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一)医院药品采购应当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由药剂科按月编制药品计划,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一)医院药品采购应当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由药剂科 按月编制药品计划,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 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 药品。 (二)负责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良好地思想政治素质与专 业技术知识,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医院药品全部向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进货,购进药品依按照有关 规定签订购销合同, (四)对与医院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向其索取以下证件,并建立审 验记录。 (1)加盖该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该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3)药品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五)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山西省药品招标办公布的药品招标目录进行 采购 (六)购进进口药品,向供货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 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复印件、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采 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临时采购药品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药剂科一 次性购入。 (八)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 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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