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广安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广安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 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 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部门、所有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