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

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 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 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细 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 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 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无锡市、市人民政府分级负 1 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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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无锡市、市人民政府分级负1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确认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办理抚恤登记,依照《条例》和本细则享受抚恤。第七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市民政局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遗属中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二)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抚恤金的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平均发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抚慰金由省财政据实下拔。一次性抚慰金参照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第九条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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