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
江阴市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 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 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细 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 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 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无锡市、市人民政府分级负 1 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