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徐明妍 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反垄断法执行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基本方式,私人执行中主要包含了由自然人或企业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

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徐明妍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反垄断法执行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基本方式,私人执行中主要包含了由自然人或企 业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证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对一国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起 到重要作用:第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推进可以使公共执行者腾出更多的执法资源有效地选 择案件,从而有助于反垄断法实施整体效率的提高;第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能够提高 竞争政策实施的整体覆盖率,从而有利于发现以及惩罚限制竞争行为;第三,反垄断民事诉 讼的发达能够提升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竞争意识,成为市场竞争的催化剂和助推器。然 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 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私人执行的发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尚未有一例法院支持原告 诉讼请求的反垄断民事判决。尽管在已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是否应当鼓励反垄 断民事诉讼仍存在着争议,但是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已然成为国际趋势。 一、承认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差异是准确定位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 虽然建立并逐步完善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制度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但是是否应当鼓 励反垄断民事诉讼却仍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对私人执行模式和 公共执行模式的本质认识。承认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差异,是定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完善反 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 (一)执法力度不同 最早提出私人执行模式的是贝克尔和斯蒂格勒[1],他们认为私人执法者通过案件的成功 解决来获得利益,这与公共执法者领取固定工资不同,激励方式的差异决定了不同执法模式 下执法力度的差异。在公共执法体制中,政府需要向公共执法者支付绩效工资来激励其加强 执法力度;相比之下,私人执法者的利润为执法收入减去执法成本,并不需要除此以外的其 他激励措施,也不存在行贿受贿的空间。因此,私人执行模式比公共执行模式的执法力度更 大,可以降低对执法者的监督成本,减少执法者腐败的概率,也无需向执法者支付高额的绩 效工资,有利于社会成本的降低。对此,兰迪斯与波斯纳提出相反观点,他们认为私人执法 体制中会出现过度执法的现象[2]。在私人执法体制中,罚款水平和执法强度成正比,如 果违法者不受财富约束的话,私人执法者可以将罚款水平设定得足够高,执法强度也会相应 ① 成正比增长,当执法强度超出了受约束最优点,执法活动对私人执法者的有利性将超过对 社会的有利性,从而不利于社会福利。兰迪斯与波斯纳实际上指出了私人执行模式的外部性, 即私人执法者追求收益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并没有完全由私人执法者承担。 (二)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 市场经济的主要优势在于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支配他所掌握的独一无二的信息,而信息的获得 又取决于个体所处的特定环境(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因此每个人相比其他人都具有 某种信息上的优势。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中,很多情况下,私人执法者相比公共执法者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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