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5月21日修改)
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04年1月1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 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 》,,。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 、、、、、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 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 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 。 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 ,,, 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 。 职业病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