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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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依法行政重要文件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26 宜府办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节约资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镇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 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 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 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 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 管理工作。 市、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管理工作。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市、区县事权管理规定确定。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七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 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废石料、钢渣等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等原材料进行生产的,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鼓励政策。 第八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规划、 道路交通状况、市场需求以及生产规模控制,科学合理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 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有序竞争 的原则,并且应当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的要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 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