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第一条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条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 号)、《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 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根据本单位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 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 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现有条件和行业优 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 工作。本预案涉及单位各部门,并视震情单位确定参与应急 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第四条 预案的启动条件 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由单位及下设的抗震 办公室和生产调度部门,在单位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 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实施本单位的地震 应急预案。 当单位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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