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 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 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 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 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 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 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 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 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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