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平安评价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平安评价效劳收费行为,完善平安评价效劳体系,维护委托方和效劳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依法经国家和省平

湖南省平安评价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平安评价效劳收费行为,完善平安评价效劳体 系,维护委托方和效劳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依法经国家和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 局〕批准,取得相应的平安评价效劳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方提供平安评价效劳并实施收费的 行为适用本方法。 外省〔市、自治区〕平安评价效劳机构,在我省辖区内承当平 安评价效劳工作,应书面告知湖南省安监局,并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 平安评价效劳机构根据资质的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构 成、技术条件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和收费,禁止超资质范围 执业收费。 湖南省平安评价效劳机构资质由省安监局依法定期公布,并抄 送省物价局。 第四条 平安评价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平安评价效劳机构依法提供以下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 批前置条件的平安评价效劳实行政府指导价: 1、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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