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 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 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 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 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 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 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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