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