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定制度规定

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定第一条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 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 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定 第一条 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 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 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 理。 (一)违反现金收付流程办理业务的; (二)不执行碰库制度、不执行日终盘库制度,或发现账 款、账证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 (三)未核定营业网点库存限额的; (四)营业网点、柜员尾箱超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五)在无监控的环境下整点现金、办理业务、办理交接 手续的; (六)不执行双人清点自助设备的; (七)柜员钞箱未坚持离岗加锁、日终盘库后未及时双人 加锁入库(箱)保管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 (九)未核实确认调款人员和押运服务人员身份即办理款 项交接的; (十)有关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或查库流于形 式、编造虚假查库记录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不执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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