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

第一篇: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 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 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 、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 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 、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 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 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 、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 工作。 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1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 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 岗位; 23 ()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 、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 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 、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 检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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