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
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税务听证程序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税务听证程序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 不成立”,对于税务处罚案件要根据这个规定。 行政处罚无效与不能成立的主要区别是,无效行为不一定都不成立,即行政行为成 立了,但是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况。而不能成立,就是从根本上就不成立,那么就不 能再进一步谈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了。 对于行政处罚的无效或不能成立来说,一般规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 效,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不能成立,该特殊规定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也就是说遇到考查此种情况时,我们直接选择不能成立,因为此有法 条的直接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 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 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 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 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规范性文件,选项a的说法 是正确的。 第二篇: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雷彩虹律师)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该法此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相 对人应当只是法律上的三种人: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对前两种人 之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清楚无异,唯对第三种人即其他 组织在概念、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可谓纷繁复杂,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 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行政部门 对行政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同时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甚少研究也是一个 原因。笔者在担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中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了大量 有关资料,遗憾的是,论及其他组织的概念少之又少,充斥大量教科书和学术文章 比比皆是论及行政主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