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内容简介: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那么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

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内容简介: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 原那么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 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 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 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 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 时,那么[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 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管预租 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 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 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 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 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示尽事宜可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 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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