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陈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
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陈建设项 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 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嘉兴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下属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