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久泰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久泰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的实施,规范财 务授权审批,提高财务运作效率,根据《久泰能源集团财务授权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久泰能源集团 财务授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久泰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的实施,规范财务授权审 批,提高财务运作效率,根据《久泰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集中管理”是指财务 审批权限由集团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审批权; “授权审批”是指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不得审 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条《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分级授权管理体系。 上市公司董事局可以授权给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可以授权给集团总 裁;集团总裁可以书面授权给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各公司或各中心 总经理、以及集团总裁认为可以授权的相关人员,被集团总裁授权人员 不得再将审批权限下放。 第四条《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批人不能审批与自 己有关事项或费用”,是指审批的事项与自己有关(如:公司总经理审批 自己的费用,无论由谁经办),或事项本身在形式上与审批人无关,但因 事项与审批人存在利益关系(如:审批人的近亲属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第五条《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阶段性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