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和公司上市后,须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
美国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要 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发 行证券时和公司上市后,须将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 充分地公开,以便于证券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证券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做出投资 12 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而美国将其法律化,美 国SEC曾作如下论述:“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内容的公开, 利用有关其即将投资或者已经投资的证券的适当的财产状况资料或者其他信息, 3 使得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判断,而且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办法。”时 至今日,无论各国证券法律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和各种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在 各国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都不曾动摇。 初次信息披露制度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种与两种类型,前者 指上市公司完成发行注册和交易注册,信息披露的义务就此结束;而后者指证券 发行以及上市交易后,上市公司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义务伴随上市公司直到其被摘牌。 不同审核体制下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如下图所示: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初次信息披露监管 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注册制 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 以证券交易所为主 审批机构为证券 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如美 以证券交易所为主 监管部门 国、日本、我国台湾。 核准制 审批机构为证券 以证券交易所为主,如英 以证券交易所为主 交易所 国、德国、中国香港。 1 李蕤:《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中国公司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 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2 1711年成立的南海公司以欺诈手段制造公司的繁荣假象,致使投资者疯狂购买,从而使公司的股价飞速上 升。1720年9月南海公司的欺诈行为被识破,股价狂跌,投资者损失惨重,从而引发了股市的信任危机, 英国国会颁布《1720年泡沫法案》,此乃信息披露制度的萌芽。 3 Report of special study of security mark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