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修改版]
第一篇: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 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
P2P 第一篇:监管细则征求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 P2P 监管细则征求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 “”“” 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 和民众投融资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 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 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 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 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 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 “” 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 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加强风 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 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 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 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 “” 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 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2 等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 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 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 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办法》设 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 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 《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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