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
第一篇: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力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 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公司系统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 [2008]3 定》(中组发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每月主动按标准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公司各级党组织必须按要求及时向上 一级党组织上缴应缴纳的党费。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 () 分奖金。 3000(3000) 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元以下含元者,交纳月工资收 0.5%30005000(5000)1%500010000(10000) 入的;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至元含元者, 1.5%100002% 交纳;元以上者,交纳。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交纳党费。 5000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0.5%50001% 元以下含元的按交纳党费,元以上的按交纳党费。 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 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 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00 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 所在企业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公司思政部(市委组织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省委 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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