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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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自治区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 适应; (二)医疗补助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并与 之相衔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国 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和市 内四区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 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和市 内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本级和市内四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 退休人员。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每年核定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