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法鉴定制度改革构想论文

法鉴定制度改革构想论文 一 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 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 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 弱环节。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 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 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 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 呈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检、法、司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 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司法鉴定的运行 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 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至于非专职鉴定 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挂靠鉴定”、“雇请鉴定”和“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以及 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相互扯皮等诸多不合理现象。其结果是造成司法资源的 严重浪费,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 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为司法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经严重地滞后于我国法制建 设的整体发展水平,与现代诉讼立法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相冲突。因此,改 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 前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注:这一问题已引起法 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关注。已有少量专论、建议见之于学刊;大众媒体涉及这 一话题也渐趋增多。) 二 司法鉴定体制如何改革?该确立怎样的司法鉴定制度?这是我们首先要面对 的基本问题。我们认为,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 协调统一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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