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1992.03.17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2.04.01 • 【效力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 【公布日期】1992.03.17 • 【文号】 • 【施行日期】1992.04.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统计 • 正文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 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法(研)发[1991]47号文件)中规定:“个人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 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会同公安厅(局)和有 关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指出 :“盗 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公安部决 定对公安机关现行盗窃案件的立案统计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一、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在掌握和分析社会治安情况时,都要将刑事案件和治安 案件两部分数字联系起来研究和使用,统称为“公安机关发现和人民群众报警的扰 乱社会治安案件”,简称“报警案件”。在对“报警案件”的全面分析中,要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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