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矿业公司部门职能定位,为有效发挥设备管理在矿山经济运行中的关键性作用,充分发挥设备的综合效能,不断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汉中市

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矿业公司部门职能定位,为有效发挥设备管理在矿山经济运行中 的关键性作用,充分发挥设备的综合效能,不断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各单位及部门. Q/TG.GL—J—06—27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通钢集团公司《通钢集团公司设备管 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修订版)制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 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不经矿业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 私自外借固定资产或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盘点表 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盘点表",内容齐全准确,必须有 重量及存放地点。 第八条固定资产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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