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新农合医保管理办法
区政办新农合医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区政办新农合医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资金统筹、管办分离、保险参 与、定额报销、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采取政府领导,部门监管,政府、集体和个人三 方投入,专业公司承办的模式。 第二章参加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老人单独 立户,其户口在本社区或村的子女必须同时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实 行一人一证(卡),一人一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制度。 第六条统筹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筹集标准。每人每年340元。 市、区两级财政按全区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补贴,街道财政按各 街道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补贴,社区(村)按本社区(村)实际参 保人数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补贴,个人具体征缴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区内常住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自负65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由区民政局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 担,个人不缴纳; 三、70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分局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 6:4的比例负担,个人不缴纳; 四、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由区计生局核定)在各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区财政对每 人每年增补1元,街道、社区(村)对每人每年各增补1.5元,增补部分纳入独生 子女大病补助金账户,专门用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大病补助; 五、农转农人员(含本区或区外转入),只要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可享受社 区(村)补助部分,没有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的,由所在社区(村)召开社区 (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