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二者矛盾地统一于审判实践中。如何抓住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追求最佳司法效益的首要问题。随着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 力量,优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二者矛盾地统一于审判实践中。如何抓住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追求最佳司法效益的首要问题。随着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 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成为 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当事人诉累的重要途径,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审判发展的普遍规 律。案件繁简分流可以做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之目标,能较好地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 提高,实现便民服务之宗旨。现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如下: 一、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情况。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以来,我院通过实行简单案件简化审、普通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 普通审,从程序上将案件分流,有效地提高了审理速度,消化了大量的简易案件,促进了审 判效率的提高,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但是,繁简分流机制运行并不理想,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多,占审结案件的比例也不高,特别是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 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显下降,这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审判人员不积极 主动的去适应简易程序密切相关的。 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繁简标准难以掌握。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立案审查只是表 面上的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但审理中确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有转普通程序进行 审理,简案不简,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 2、送达问题影响效率。简易程序之所以简便是传唤当事人简便、快捷、不受民诉法有关期 限的限制和必要的送达限制,但是,由于在传唤方式上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一旦被 传唤当事人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程序的审理,也 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3、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高。由于简化审理的案件要求在45日内审结,审判人员审理 案件不积极主动的适用简化程序,有的虽然适用了简化程序,但此类案件在操作上无法明显 区别于普通案件,导致可能超期审结影响考核。 4、督促程序没有发挥作用。民诉法规定,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纠纷可以申请法院直接 向义务人发出支付令,不必经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但是,目前,适用督促程序 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原因是与当事人不知法律规定有关,但这与审判人员的主观因素、绩效 考核调撤率、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也是大有关系的。 5、审理程序简案不简。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程序繁琐,仍然按照查明当事人身份、告 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和庭审小结等程序进行,该简的没有简,重复 劳动多。有的案件完全可以由独任审判员定案,却也向审委会提交讨论,有的甚至向上级法 院请示,造成研究案件时间过长而影响审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