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二O一O年二月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
辽宁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二O一O年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 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 施细则 。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 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 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 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 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